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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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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注册一家合伙公司需要多少的注册资本?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其中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负有限责任。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划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商号的收支。合伙公司,因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伙人而解散所营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商号的代表,可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团体。所以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限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商号的代理人,但有权查帐。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全面与其它合伙人共同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合伙人变更

  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得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负责合伙公司从前的债项。刚退出的合伙人,仍须负责退出合伙公司前的债项。根据《合伙经营条例》,凡合伙人事有所变动,应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布。否则,外人可视未变更前的合伙人为目前仍有效的合伙成员。另根据《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合伙业务转让应在两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责任。

  上述关于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可由合伙协议条件更改。

  合伙公司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年合伙公司注册资本,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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