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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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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 - 《规定》解读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沿用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下面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的规定,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0月18日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于1997年5月6日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局 商标局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于1997年开始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该法在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物权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未涵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方面的内容,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笼统,没有涉及质权登记的延期和注销等内容。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依法进行,大力促进各类商标权利主体充分运用商标知识产权价值盘活商标无形资产,商标局在历年来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 2009年4月,《规定》草案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后原则通过,之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此前,商标局还就商标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年9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文件公布《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强调对“质权”进行登记,而非“质押合同”,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同于《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物权法》将质权的生效与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别开来,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效力,不是合同效力,二者的效力由此得到明确区分。基于此,《规定》在表述方面均突出“质权”,同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具体内容。

  2.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更加灵活。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要求登记申请人确定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并提供评估报告,以确定其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于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因此较高的评估费用给企业带来较重经济负担。 而在《规定》中,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已经不再列入登记事项范围。依据《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对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除了直接向商标局提交评估报告外,在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商标局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可不向商标局另行提交评估报告。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确定方式的灵活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成本,减轻了出质人的经济负担。

  3.《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出质人应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前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注册商标转让采取核准制。申请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作为出质人的注册人对与出质商标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权登记,以保证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而确保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现以优先受偿。

  4.《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质权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申请等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质权登记的变更等内容只作了笼统规定,而《规定》细化了相关程序,方便了申请人,也有助于商标局依法行政。

  5.《规定》对质权登记簿的设立作出了规定。

  设立质权登记簿是质权登记机关的通用做法,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因此增加此项规定。

  四、以《规定》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质权登记工作,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商标权利人充分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融资。对于办理质权登记申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申请人应特别注意,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被限制或者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注册商标,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同意,商标局不得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办理质权登记。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且商标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商标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商标局核准备案的,质权人也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2.出质的注册商标应在合同或出质权利清单中列明。

  申请人双方签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中如果没有详细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则需要附送相关出质权利清单,清单中应当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商标注册号。

  3.明确合同签署人的权限问题。

  在申请人提交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盖章签字一栏中,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则需要附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特别授权文件,以确定其有效性。

  4.明确出质注册商标为多件情况下的质权登记期限。

  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上海,各个区都有商标代理事务所,关于商标的代理费用(含申请费),若以国内法人或个人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需人民币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须300美金。经查询、申请、受理、公告至颁发商标注册证一般需要12-14个月。我国《商标法》规定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

  2、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台商企业积极参与闻名商标的评选,主动培育企业商标,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2、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经营范围须和申请范围一致

  3、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10厘米,不小于5厘米×5厘米,一式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图样5份,黑白商标图样1份)。

  4、立体商标:需提供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5、色彩商标:需提交文字说明。

  6、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7、《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8、《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9、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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