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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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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一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三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商标许可备案的重要性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他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许可,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说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他的商标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而不是必须备案。如果合同不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会查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那么商标许可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如果商标许可合同不备案。

  1. 是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

  2. 合同终止时不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围使用商标;其次,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标的期限使用该商标,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监督也不被法律保护,有可能会对于改商标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造成许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损。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好处是合同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个别的查处。另外,第三人(一般均为竞争对手)可能去工商部门投诉,称被许可人未经授权而是用许可人的商标,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经过了备案,可以减少各种因未备案而引发的各种问题的发生,不会影响商标被许可人对于该商标的正常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我们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

  第二,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过被许可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否则不予备案。

  第四,在许可合同中必须必备如下条款:(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注册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的年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条款。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虽不是法律强制的,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备案还是比较好的,比不备案利大于弊,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商标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规范,利于企业品牌的保护,也更加方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购。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在企业商标使用中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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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商标一般使用许可的区别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许可流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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