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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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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是什么意思呢?驰名商标怎么样进行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行政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行政保护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商标注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3.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驰名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从以上四种情况来看,行政保护仅可以使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再继续受到侵害,而对已经受到的侵害却得不到恢复和赔偿。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由于调解需要双方都自愿,而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驰名商标仅仅有行政保护是不够的。参见张玉敏、黄汇:《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8期。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裁判,禁止他人继续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消费者,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参见孙丽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新发展》,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判要求侵权人赔偿驰名商标人的损失,以及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侵权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驰名商标的声誉及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赔礼道歉。从以上分析来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比较全面地保护驰名商标。

  2.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注册商标参见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裁定,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责。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与相应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这一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驰名商标。这种一并审理的诉讼不妨将其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适用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条款,但是不妨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是驰名商标标识分别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这三种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从而对侵犯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从重处罚,从而通过追究驰名注册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构成犯罪的参加驰名商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保护驰名商标的另一个方面。

  商标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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