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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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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的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域名的商标识别作用日益显现,若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请求注销该域名,以防引起公众误认。但遗憾的是,《商标法》并没有考虑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而对之加以规定,表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没有自动延伸到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向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或者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加以使用。这还有待于我国《商标法》进一步加以明确。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可见这也是对其他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以欺骗的手段或用于欺骗的目的,那就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异议,都将予以撤销。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且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规定商品商标扩大到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我国新《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我国新《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将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将要受五年时间限制。

  此外,我国的新《商标法》还规定了禁止对商标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禁止国外一些企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为我国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开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外,新《商标法》还赋予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赋予商标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自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切也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有不足之处,如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的问题未作规定。淡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从而使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信誉,并直接削弱驰名商标的宣传作用,削弱商标对商品质量的证明作用,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将淡化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禁止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冯晓青、胡少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裁判,禁止他人继续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消费者,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参见孙丽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新发展》,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八、九、十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判要求侵权人赔偿驰名商标人的损失,以及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侵权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驰名商标的声誉及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赔礼道歉。从以上分析来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比较全面地保护驰名商标。

  2.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注册商标参见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裁定,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责。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与相应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这一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驰名商标。这种一并审理的诉讼不妨将其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适用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条款,但是不妨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是驰名商标标识分别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这三种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从而对侵犯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从重处罚,从而通过追究驰名注册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构成犯罪的参加驰名商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保护驰名商标的另一个方面。

  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一)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驰名商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素质、技术状况、管理水平、营销技能和竞争实力。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调查,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商标中所占的比例不足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市场份额40%。从某种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就是重要的生产力。而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维护企业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

  (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之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 。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创利能力,极易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觊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以假冒、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等方式,以达到贬低、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而驰名商标的声誉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其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是其巨大投资之回报,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际上企业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商标的竞争,市场向信誉好的商标聚集,驰名商标瓜分市场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代表经济利益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成为国际经、科技合作中尖锐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护消费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也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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