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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 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的认定机关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由此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主动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按照特定标准选出一部分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主动认定方式,可以为商标所有人提供预先的法律保护,在出现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马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这样一种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认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厂家企业容易凭借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推销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通过真正的提高产品质量和做好市场促销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此外,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也存在着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也就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在侵权纠纷发生之时本身并不一定驰名或者在侵权发生之地并不被认同为驰名。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种新的认定原则,是在发生了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案件后,由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驰名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涉及纠纷的商标进行认定,以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只对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在下一次发生涉及商标驰名的案件时,已经认定为驰名的记录只是作为参考提供给相关机关,并非作为永久的通行证。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但更强调被动认定,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新的认定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解决了驰名商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驰名商标的经纬问题;同时也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步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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