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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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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商标注册

  深圳的一家公司想要进行商标的申请,但是现在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好什么资料呢?商标注册又有什么流程要走的?小编为你带来了“申请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注册商标注意什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什么商标不可以申请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所以,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2、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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