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创业指南 > 创业起步 > 注册公司 > 注册商标 > 在美国注册商标流程

在美国注册商标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在美国注册商标流程

  商标在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同时,企业得到的是利润。想在美国注册商标,应该怎么走流程?涉外商标的注册有什么要准备的吗?小编为你带来了“在美国注册商标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涉外商标注册如何办理?

  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

  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2)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商标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商标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商标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商标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办理涉外商标前应注意什么问题?

  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在办理涉外商标申请注册时,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的方向、产品种类和性质、出口的货物清单等确定需要到国外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选择的范围、个数的多少、是否规范等不仅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申请支出费用的高低、受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影响到官方是否可以接受、企业商标权利是否可能遭到侵害等。下面主要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陈述。

  (1)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选择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划分,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截至2006年1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有78个国家,非成员国采用尼斯分类的有68个国家和4个组织),唯一的区别是各国或地区采用的版本不尽相同,目前最新的是第九版,该分类表基本上涵盖了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于大部分国家的商标申请,企业应当主要根据该分类表来决定申请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对于那些尚未采用尼斯分类表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企业可以参照该分类表进行选择,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一些极少数国家来说,他们采用的是与尼斯分类表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方式,因此这些国家必须单独进行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国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国旧分类表,不包含服务项目。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般来说申请保护商品项目即可。但随着中国品牌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出现了很多抢注中国企业商标的情况,抢注者通常是在相近类别或与商品相关的服务类别上进行抢注。如企业生产的是第12类上的“汽车”等商品,抢注者会在相应的“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车辆进出口”等服务项目上进行抢注。

  因此,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知名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当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同时注册,构筑一道坚固的商标防御体系,防止他人抢先注册,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2)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选择

  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根据出口清单、主营产品状况、目的国家的状况进行产品的选择,但商品或项目个数的选择有很大的奥妙。

  对于那些可以接受全类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的国家来说,企业最好选择进行全类注册,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保护范围,而且可以防御在后申请的相同商标但包含不同商品的注册,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接受全类注册的国家有很多,大部分位于欧洲、中东地区和非洲地区,如奥地利、挪威、阿根廷、黎巴嫩等。

  对于限制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的国家来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个数,如果超出规定的范围,企业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泰国限定在10项以内、安哥拉限定在5项以内、印度限制在10项以内、越南限制在6项以内等。

  对于那些对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没有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是不是选择的个数越多越好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条件是这样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如很多国家在通过官方实质审查后,会在当地主流报纸或刊物上对商标的所有信息进行公告一次或几次不等,如果客户选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过多,造成的结果是占据报纸或刊物的版面篇幅很大,产生的公告费用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在一些非英语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如果选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过多,会造成国外律师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主要是翻译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时间延长、律师审核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延长),而这些国家的律师通常是按时间收费的,律师费用也就大幅增加。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时,应量力而行,不要贪多。

  总的来说,企业应把握的原则是:对于可以接受全类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应尽量全类注册;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没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个数限制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建议企业选择最多不超过20项,一般以10项上下为宜。

  (3)特殊国家和地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企业除了应当根据尼斯分类表进行商品或服务项目选择以外,还必须注意一些特殊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他们有独特的商品或服务划分方式。如伊拉克、也门拥有自己的本国分类;前面提到的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国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国旧分类表,不包含服务项目。而一些发达国家对商品或服务虽然大致同尼斯分类近似,但都有其特殊的规定,主要有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规定极为严格,对于比较宽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不接受的,实践中有很多商标在这些国家就是因为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而收到了官方下发的审查意见书,导致企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周期延长、产生额外费用等。完全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审查员对商标的审查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划分没有十分统一的规定,只是有一定的历史参考依据而已。但只要把握一些规则,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可以避免官方因为商品或服务不规范而下发审查意见。如25类上的商品“服装”,该商品在上述几个国家都是不被接受的,但如果将其细化成“衬衫;西服;婚纱”等商品则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这些国家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首要原则是进行细化。

  (4)中国特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申报

  由于各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每个国家都有一些本国独具特色的商品或服务。如中国特有的商品“月饼;黄酒”等;特有的服务项目“典当;茶馆”等。对于这些中国特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外国消费者不了解其性质和用途,因此一些国家是不接受其注册的。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其商品审查制度比较宽泛,只要申请人能够将商品或服务项目解释清楚,官方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那种严格根据尼斯分类的国家和地区,不接受这些特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那些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注册保护,如果不能找到更大范围而又无法保证能够获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建议客户将其删除以避免官方下发审查意见,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申请人英文名称和地址的选择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信息。以何种名义和地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主要从申请人英文名称和地址两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英文名称的选择

  企业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最好使用与已经在对外贸易中采用的企业英文名称一致。这样不仅保证了企业权利的统一,而且有利于企业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迅速开拓海外市场。如果企业在以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是贴牌生产(OEM)或尚未在外贸中使用任何固定的英文名称,笔者建议企业应当慎重选择相应的英文翻译。

  在中国,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在选择英文名称时也必须根据上述规定逐一进行对应翻译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在进军海外市场时,企业就应当把自己当作一个跨国性的企业来经营。因此,如果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还带有行政区划的名字是没有太大必要的,这样不仅让外国消费者很难对企业有快速的辨别和认识,而且对企业在以后扩张中起到阻碍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英文名称时一般包含3个要素即可,即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这是国际上很多跨国公司的通常做法,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另外,企业在选定了英文名称之后就不要轻易进行变更,除非公司的字号或组织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因为英文名称一旦发生了任何微小变化,权利人就必须到各国商标主管机构分别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这样不仅会产生额外费用,而且会使消费者对商标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发生中断。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就公司的行业英文名称进行了多次变更,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国内一些规模比较大的集团公司来说,是以集团的名义还是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笔者认为,应当把握的原则是“谁使用就以谁的名义注册”。这样不仅保证了使用者与所有者的权利统一,而且使消费者能够将商标与使用者产生直接联想,有利于迅速提高商标的影响力。如果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都在使用同一商标,笔者认为,最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请,这是因为集团公司可以从全局角度出发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做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频率,而且集团公司存续周期比较长,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的长期稳定,而子公司只限于某一领域,商标使用的范围有限,不利于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子公司存续周期短,容易发生破产、改制等影响商标权利人的状况。

  (2)申请人英文地址的选择

  同英文名称一样,选择恰当的英文地址办理涉外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说很重要。首先,英文地址应当规范,符合英语的表达方法,而不是生硬地将汉语中的地址直接翻译成英语。其次,英文地址不宜过长,很多企业根据中文地址逐字逐句地将其翻译成英文,结果是地址非常长。而在有些国家是不接受太长的英文地址的,如美国采用电子提交,地址栏中只能容纳一定的字符数,超出的字符将可能造成乱码或顺序颠倒等情况。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英文地址时一般以不超过15个英文单词为宜,可以将一些通用字符删除,如将“Street”、“Town”、“City”和“Province”等删除,以便节省相应的空间。最后,英文地址不宜太细,因为一旦地址发生微小的变更,企业就必须到各国办理商标地址变更手续以保持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更新,这样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目的国家的选择

  企业必须尽快确定需要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的国家清单,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商标是否能尽快在各国获得商标专用权,还关系到是否可以防止第三方恶意抢注。通常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决断:

  (1)对已经有产品出口的国家,企业应尽早办理商标注册。

  (2)对尚未有产品出口的国家,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在潜在市场和重点市场进行商标注册,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导致产品无法进入该市场而丧失市场份额。

  (3)对容易出现抢注现象的国家和地区应提高警惕,尽早注册,尤其对那些在国内非常知名的商标而言极为重要。目前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抢注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德国、智利、秘鲁、委内瑞拉等。

  (4)对于市场不太成熟或暂不打算进入的国家,企业可以等到以后进行注册,即分批注册。

  申请方式的选择

  (1)巧用优先权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企业应当把握注册时机,尽早注册。同时可以利用优先权的优势,将涉外商标的申请时间提前,这是很多企业很容易忽视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递交同一商标申请的首次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在该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如一企业在中国于2008年1月1日提交了商标申请,其到泰国提交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5月1日,如果在提交申请时企业要求优先权,则在泰国的申请日可以提前到同国内一致的2008年1月1日。优先权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及早在目的国获得商标专用权,还可以为防止商标遭到恶意抢注提供充足时间。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并利用好优先权,更快、更好地在国外获得商标专用权。

  (2)区分对待采用“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国家

  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都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获取商标权利,即谁先获得注册谁就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企业如果想要到这些国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就必须及早注册,采用各种手段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

  对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的少数国家和地区而言,他们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最先在市场中对商标进行使用,谁就有权主张对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如果想要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尽早将商标在这些国家投入使用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在这些国家,企业应十分重视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归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出口清单、提单、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包装等。如果发生商标抢注、侵权、异议、撤销等有害于企业商标权的状况,企业可以基于这些宝贵的使用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美国注册商标流程相关文章:

1.美国商标如何注册

2.在美国注册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具体流程

4.国际注册商标流程

5.涉外商标注册流程

15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