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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商标收费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注册国际商标收费

  商标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核准注册,商标的收费一般都是怎样的呢?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国际商标收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注册国际商标的费用问题,小编建议大家最好是咨询代理公司哦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 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 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怎样选择国际商标注册途径

  1、如果商标尚未在国内获得注册,但急需在国外目标市场获得注册,或被他人抢注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逐一国家注册,好处是尽量争取时间,减小被他人抢注的可能性,并尽快获得注册。

  2、如果商标已经在国内获得注册,并且需要在较多的国家申请注册,可以选择马德里申请途径,这样可以节省申请费用。

  3、如果商标已经在国内提出注册申请,并且获得受理通知书,需要在较多的国家申请注册,可以选择马德里申请途径,首先指定纯议定书成员国,待国内注册核准后,再申请领土延伸。

  4、如果需要注册的国家数量不多,建议采取逐一注册途径,这样有利于减小被他人抢注的可能。

  5、对于尚未加入马德里条约的国家,只能采取逐一注册途径。

  6、如果是纯中文商标,由于在国外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审查相对会比较顺利,可以优先考虑马德里注册途径。

  英文商标如果本身比较通用而独创性不足、但对当事人又比较重要,可能存在较多的在先权利冲突,需在对各国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选择马德里途径,通常需要在收到指定国官方通知书后临时委托国外律师,有时时间非常,也会产生预算外费用。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逐一国家注册,分别委托当地律师从申请提交一直跟进到申请结束,可以避免前述不利情况的出现,也有利尽可能多的获得注册。

  国外商标怎么注册

  从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进行。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被申请国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决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我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办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必提供图案),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旁落。

  2、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居住国进行该商标的注册或在原居住国取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国注册的商标和服务范围。

  如果我国企业需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文申请表,用中文填写后,按规定交国家商标局。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有关申请手续进行相应的审查;手续齐备者,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文件译成法文送达知识产权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在协定中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中的成员国为18个月)进行审查。

  这里需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换言之,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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