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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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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在北京申请办理外资公司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但是办理外资公司注册需要的流程应该怎么走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注册外资公司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公司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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