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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呢?现在进行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流程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北京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外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外资变更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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