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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代理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代理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找代理机构注册公司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注册外资公司所需要的流程是什么呢?如何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主要申请材料: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和可研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

  4.章程和可研修正案

  5.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须知

  【外资公司名称核准】

  公司法规定,企业名称中不能含阿拉伯数字以及英文字母。公司字号至少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外资公司名称可采取:{地域+行业+公司制式} 或 {行业+(地域)+公司制式 两种格式}。

  另外,外资公司可拥有中文和英文两个名称作为业务需要,但是英文名称在中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工商局也不做审核要求。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人民币,但是在外经委的实际审批过程中,鲜有成功案例。在实际操作经验中得出,通常14万美元左右是比较保险的范围。

  同时,各个区域的外经委在审批过程中,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不同,所持的标准也有所差异,所以,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代理公司,企业本身,外经委多方协商的结果,在这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外资公司投资总额】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投资总额最重要的作用是,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通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是按如下比例分配的: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资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注册地址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①外资生产型公司:注册地址须为厂房。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②外资贸易型公司:注册地址为办公楼。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③外资服务型公司:注册地址为办公楼。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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