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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今年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流程又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深圳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注册资本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

  五、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三、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四、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五、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公司股东

  1.外资公司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八、公司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1.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2.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

  九、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1.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2.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十、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深圳外资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清算

  (1)营业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营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制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如约定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责令解散);

  (5)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散。

  外资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诉讼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合作条件的一方或数方合作者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不受新公司法关于提出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必须有10%表决权规定的限制

  新公司法决定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应当优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通常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则以现金或实物投资。这种合作形式决定了通常不以出资比例和份额来确定合作

  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表决权),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或数方基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而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应予受理,不受表决权比例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需要证明其已通过其它途径仍不能解决公司僵局,但无需证明行政审批机关不受理解散公司申请的事实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陷入公司僵局,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无法形成决议并向行政审批机关报批,致使外商投资企业无法解散的,根据新公司第183条规定,一方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一方股东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比如,无法召开董事会,或虽召开董事但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因此无法向行政审批机关报批等。但并不需要证明行政审批机关不受理解散公司的申请的事实。实体处理时,在未与行政审批机关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则上法院不应轻易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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