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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外资公司注册流程与材料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最新外资公司注册流程与材料

  最新的注册外资公司流程是很受到关注的,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现在又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016外资公司注销流程

  1、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2、外资企业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3、外资公司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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