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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外资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深圳外资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

  深圳做生意是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现在外资公司注册需要用到的条件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条件”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注册资本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

  五、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三、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四、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五、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公司股东

  1.外资公司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八、公司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1.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2.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

  九、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1.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2.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十、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0年,深圳市开始尝试改革商事登记制度;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开始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出台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资企业,是我国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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