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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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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想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有什么需要的条件?要带上什么东西去办理?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8、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成立投资企业

  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要提交哪些材料?

  1、拟成立公司名称:《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

  3、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注:投资者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出资额,表明有能力出资。

  4、《立项申请书》和《成立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资或合作合同》(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提供)

  7、《公司章程》

  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9、《董事委派书》、《监事委派书》、《经理聘任书》

  10、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1、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注:生产加工企业,须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程序

  工商局(核定名称)→房产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经贸局(批文)→技术监督局(代码号)→外经贸局(批准证书)→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刻制公章→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证)→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卡)→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在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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