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创业起步>注册公司>注册外资公司>

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注册一家深圳的外资公司难不难呢,要走什么流程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申请条件

  1、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外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所需材料: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商务部: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注册特殊行业代表处

  如外企设立代表处,该外企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涉及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涉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涉及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涉及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涉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涉及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推荐阅读:

  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含义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71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