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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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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资料

  想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的话,要有什么资料才行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资料

  注册外资公司条件有哪些

  1、外资企业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2、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3、外资企业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企业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7、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9、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0、法定代表人

  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11、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资公司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外资公司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2、进口设备清单;

  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外资公司审批原则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公司的住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1)公司的住所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之一的产权证明:

  1、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九、“合适”商务酒店、餐厅、宿舍等等,有“租用”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

  10、房屋的军队在南京,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发行执照复印件、财产

  11和进入市场,提供“市场的名字登记证书复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2、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3、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4、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4)“如果房子财产所有权的住址证明,“谁不同意这一实际情况,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如果“产权证明与实际的地方,应提供证据(地名证明之新地方标识必须注明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出具的协议,免费使用的房屋、房产证实,如果人们用房产证实”的人,应该“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拥有者提供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3、实际地址相同,只有改变人名的数目,则需要提供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是不确定的号码,由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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