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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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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的注册大家都很感兴趣吧?要怎么注册呢外资公司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怎样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怎样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资代表处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资代表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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