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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注册外资公司有很多步骤,那么具体的流程是有哪些,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外资公司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审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

  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指导下,其合并后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该修订案中也规定,外资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规定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既然该规定中明确表明外资合并内外资企业后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接受我国现行三部外资法中其中任一部法的约束,但该规定在表述合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回避了使用合资、合伙与独资的企业经济性质的表述,而直接采用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组织形式进行描述,虽然显得清楚明了,却可能造成将来确定公司经济性质时的模糊。

  如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如果一家合资企业和一家合作经营企业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新设合并虽然仍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经济性质是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企业主体可否自行决定?

  第二,由于《公司法》中相关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与三部单行法的有出入,参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其相关规定相互成立。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可合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可能存在组织机构冲突的问题。如果外资合并方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创办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即内部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假设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是否要撤消国内公司原有的股东会和监事会?

  第三,该规定只是调整外资企业之间与外资企业与内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问题,而没有涉及所有非公司制的内外资企业,一旦该类并购交易发生,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便难以确定。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法规对收购方式进行说明,假定外资收购内资企业后仍是外商投资企业,即适用现行法,则可能出现以下关于组织形式的问题:

  外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收购内资企业或公司时,由于内资主体依然存在,是否因为它已成为外资企业,而需要重新依照相应外资单行法规定,经过复杂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严格调整以成为真正的外资企业?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控股收购一家内资企业,该企业是否就转变成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适用哪部单行法?如果内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撤消国内公司原有的股东会和监事会?

  由上分析可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与现行法律可能造成的冲突来源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一是由于三部单行法中三种投资企业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重合,易造成并购后的外资企业不易区分是哪类外资企业;

  二是由于《公司法》中相关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与三部单行法规定的有出入,可能造成并购后企业组织机构设立出现纠纷。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注册外资公司流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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