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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注册规定有什么要求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现在很多人创业都会开自己的公司,那么今年最新的公司注册有什么规定呢?注册公司的新规定是指什么?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最新公司注册规定

  最新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最新公司注册名称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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