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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呢

时间: 创丰21273 分享

  相信大家都知道商业银行中存在着不良贷款,那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实践中,批量转让业务的违规模式有两大类

  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合规,

主要包括以下二种违规行为,违规依据,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二)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应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非真实转让不良资产

  该违规行为是今年以来银监会大力查处的问题,在银监会披露的2018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该问题的违规机构较多,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该违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模式一:AMC代持

  这是相对早期的非真实、非洁净转让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但实际上,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不良贷款的风险尚未实现真实、完整转移,因此转让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银行不能在报表上终止确认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模式二:卖断反委托模式

  银行将不良贷款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反委托银行对所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在该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完整、洁净出表,要看委托处置协议的约定

  如果委托处置协议未约定受托方银行承担清收保底业务的条款,即收回多少算多少,按照收回的金额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支付委托清收费用,则说明相关不良贷款风险报酬已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贷款实现真实转让,洁净出表

  模式三:行司合作+反委托

  该模式可看做前一种模式的升级版,只是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当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包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委托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并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

  该业务能否实现不良资产真实转移、洁净出表,主要看反委托过程中,委托处置协议是否约定受托方(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如果约定,则同样不能实现非洁净转让

  同时,由于最终资产包持有方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公司,因此,从合并报表的层面判断银行是否实现洁净出表时,还应考虑银行对合资公司是否达到控制标准

  在“司行合作+反委托”业务模式中,如果瑞华国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中未包含清收保底义务条款,则工行在合并报表层面也可以实现洁净转让

  模式四:收益权转让模式

  不良贷款证券化未按监管要求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不良贷款证券化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子业务品种,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法规对不良贷款证券化有约束作用

  同时,作为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内部信用增级方法——优先级、次级结构设计,其原理就是将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两层,分别为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在实践中,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由于具有担保增信的属性,一般由发起机构(银行)持有

  以上四种模式几乎囊括了近年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所有的违规行为,仅属于笔者整理梳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望各大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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