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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相关法律

时间: 俭聪 638 分享

  现在流行的病毒是由人为故意编写的,多数病毒可以找到作者和产地信息,从大量的统计分析来看,病毒作者主要情况和目的是:一些天才的程序员为了表现自己和证明自己的能力,出于对上司的不满,为了好奇,为了报复,为了祝贺和求爱,为了得到控制口令,为了软件拿不到报酬预留的陷阱等.当然也有因政治,军事,宗教,民族.专利等方面的需求而专门编写的,其中也包括一些病毒研究机构和黑客的测试病毒.以下是学习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播计算机病毒法律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述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属于破坏程序,它们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但是都有以下特征:1、主动传染性;2、潜伏性和可触发性;3、破坏性。但是不同计算机病毒在这些特征之外还有其他的具体的表现。这些技术上的特征,只有最终反映到其危害社会的能力上,才使与其相关的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的刑事立法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先后制定了若干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了施放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即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基本罪是结果犯,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在我国刑法中,单位不构成本罪,境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实施本罪行为破坏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本罪。本人认为,故意制造和故意传播才是构成本罪的罪过形态,过失不应该构成本罪。如果以过失定罪,虽然可以促进人们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减少破坏性程序流向社会的机会,但是同样会阻碍计算机病毒的正常研究工作。总而言之,行为人故意、过失或者意外事故都可能导致破坏性程序的产生和传播,而只有故意的犯罪心态,才能构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三、结语

  法律实践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难以处理之处并不是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于取证的困难。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固定证据等成为本罪的尴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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