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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如何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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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首先要学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部队如何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希望大家喜欢!

  部队如何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从严治军是党对治军规律的科学总结和揭示,是指导人民军队建设的基本方针。党的报告明确要求军队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必须加大依法从严治军的力度。军委又站在实现“强军梦”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强调依法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指挥员是部队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是军队建设的中流砥柱,在夯实依法从严治军这一强军之基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为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应当树立与依法从严治军相适应的五种法制意识。

  树立军事职责法定意识

  指挥员军事职责法定,即部队各级指挥员在指挥和管理部队过程中所担负的军事职责必须严格依法确定,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设定指挥员职责方面所作的基本要求。指挥员担负的军事职责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这就违背了依法从严治军的基本要求,可能会导致指挥员在实际工作中越权或滥施权力情况的出现,这对部队建设是极为不利的。为了在指挥员职责设定方面贯彻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全国人大和中央军委颁布法律和军事法规,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和各军兵种颁布军事规章,分别就全体指挥员的共同职责和各类指挥员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指挥员军事职责法定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深刻认知自己所担负的职责是由法律赋予的,具有神圣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二是要对自己所应担负的法定职责了然于胸,不仅要明确了解指挥员的共同职责,还要知悉与自己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具体职责;三是要为自己所担负的军事职责设定法律的边界,告诫并警醒自己在法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军事职责。

  树立依法履行职责意识

  指挥员必须忠实地履行军事法赋予的军事职责,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履行军职的忠诚度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指挥员的军事职责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规章确定的,指挥员如果不能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这意味着专门对指挥员职责加以规范的军事法就难以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不仅会对军事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而且会妨碍军事法目的的实现。长此以往,部队各级指挥员势必会上行下效,懈怠、辱没军职或玩忽职守之风定然会在全体军人中蔓延开来,依法从严治军这一强军之基终将会化为齑粉,建立强大人民军队的“强军梦”也只能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忠实履行军事职责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筑牢忠实履行军事职责的思想根基,将忠于军职、恪尽职守作为自己军旅生涯中牢不可破的职业行为准则;二是强化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对懈怠、辱没军职行为的巨大危害性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

  树立履行军职目的意识

  指挥员履行军事职责必须以强军为目的,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履行军职的目的性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关于依法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重要论断,揭示了依法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人民军队这一伟大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指明了建设强大人民军队乃是依法从严治军的目的之所在。依法从严治军以强军为目的,必然要求指挥员履行军职也必须以强军为目的。指挥员履行军职若不是以强军为目的追求,而主要是为个人政绩或为个人生计着想,这样的履职行为就会变得庸俗起来,不仅有损于军事职责的神圣性,而且其履职行为对于军队建设的正效应可能会大打折扣。因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履行军职以强军为目的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将“强军梦”作为自己军旅生涯的崇高追求,履行军职时刻不忘以强军目的为行为指南;二是将是否有利于促进强军目的的实现,作为评判自己履职效能的主要标准。

  树立不得侵犯权利意识

  指挥员履行军职不得侵犯部属的合法权利,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履行军职的合理限度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固然是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军事秩序和严格的军事纪律,提高和巩固军队战斗力为主要的价值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限制或剥夺军人的合法权利,而应当尊重军人的公民主体地位,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予以必要的保障。这就要求指挥员在履行军职时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侵犯部属的合法权利。如若不然,势必会造成指挥员与部属关系的紧张,不仅不利于军人之间情感的发扬,而且对部队的士气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按照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牢固树立履行军职不得侵犯部属合法权利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提高对“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这一现代军法观念的认同感,并从这一观念出发,清晰地了解履行军职的合理限度,即为履行军职所必须而对部属的权利加以限制,应以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为限度;二是注重培养和增进与部属之间的兄弟情感和战友情谊,在部属的工作、生活和个人或家庭境遇等方面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和爱护,努力在指挥员与部属之间营造和谐友爱的良好氛围。

  树立承担法律责任意识

  指挥员违反军事职责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从严治军在指挥员违反军职行为的应受处罚性方面所作的基本要求。依法从严治军以要求每一位指挥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军职为基本特征,指挥员违反军事职责便对依法从严治军这一强军之基构成了最直接、最显著的破坏,理应得到军事法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指挥员违反军职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章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军事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指挥员违反军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军纪律条令对其应当承担的军事行政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为了避免遭受军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部队各级指挥员应当牢固树立违反军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具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强化对国法军纪的敬畏感,告诫自己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二是为自己履行军职的行为划定法律的红线,警醒自己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招致国法军纪的严格追究和严厉惩处。

  树立法治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的做法

  (1)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明确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并且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4)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因此,我们为你可以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定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其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层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成为法治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征途中,我们不断地探索着,有经验,有教训。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更人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而“法制”通常指一国现有的法律及社会制度形式。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加强立法工作。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继承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和取消。作为公民,我们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始终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后者则要求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律界限内进行。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与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以下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防安全法律制度、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等,公民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修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从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做起。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部队如何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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