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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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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是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目前企业落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是怎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已逾五年。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带薪年休假问题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只是一个小问题。然而,带薪年休假问题一方面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直接与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实施等工作紧密相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34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占比高达45%。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请求得到支持的高达90%。

  例如,某公司在因组织机构及经营发展方向调整而进行的裁员工作中,公司制定的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基本符合员工的心理预期。但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员工对长期未休带薪年休假且未得到经济补偿提出质疑,并因此拒绝协商解除方案。这一事件最后以公司增加年休假补偿而告终,但公司裁员进程受到极大的影响。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国务院一直未就带薪年休假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了办企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并未真正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直到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正式实施才真正使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权利得到落实。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第1号),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第9号)。这两个“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该复函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以及工作年限确定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带薪年休假的申请案例

  刘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虽然在劳动合同里写明了工作5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在她向领导申请休假时,却遭拒绝,上司明白告诉她:要想休假,只能按事假处理,扣发当月津贴。并说天下哪有免费午餐?

  小刘很生气,带薪休假本是合同中的明确条款,为此竟遭领导的一顿训斥,她很想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事后一想,又不是少给了工资,就这么几天假,值吗?申请仲裁虽然似乎是出了口气,但可能也没法再在单位干了。这样岂不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据了解,有不少企业与小刘的上司一样认为,企业不可能提供带薪休假这类的“免费午餐”。这使得不少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在现实中,却很少有劳动者对此权利提出主张。记者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虽然有不少劳动者就节假日加班工资提出仲裁,但就带薪休假问题却至今没有接到仲裁申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为什么却不愿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小刘的想法恐怕就是答案。

  对此,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张晓涛认为,这说明目前劳动者自身对休假这一权利的重视程度很有限。在国外,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受到侵权,会非常主动地捍卫这一权利。而国内劳动者还经常以“工作上挤不出时间”、“领导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休”为理由主动放弃,这些理由看上去很敬业,却是对带薪休假的误解。这造成在休假被打了折扣或被“牺牲”时,劳动者自身却不以为然。而且,在他们工作中,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不以为然的情况并非仅限带薪休假问题,因此,他提醒劳动者应主动维权.。

  当然,造成带薪休假名存实亡除了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以外,确实还有制度上的原因。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宋东分析说,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比如北京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5年以上,可以享受7至20天不等的年休假,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尤其在一些中小型的三资、私营企业,推行带薪休假难度更大。就企业自身而言,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一些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企业有不少的顾虑。

  宋东还说,当然,从理论上讲,带薪休假符合国际惯例人们利用带薪假期充分休息,或是安排度假旅行,这在某种程度上还能拉动消费激活经济,可以说是件多赢的好事。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措施,解决好企业的实际困难,不然,职工的维权也将会受到很大阻力,并最终得不偿失。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以前单位工作的时间。(很多劳动者不了解这一点!)

  2、职工每个年度内可依法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什么是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解答:“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4、用人单位如何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

  解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事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核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以上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可参考职工本人提供的工作履历。为防止职工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可将此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进入本单位前已连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满1年,进入本单位后职工该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按照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2012年11月1日入职,其累计工作时间为15年,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该职工入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61÷365×10=1.6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6、职工进入本单位前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进入本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连续工作时间才满1年,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职工应从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享受带新年休假,假期天数按照连续工作满1年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大学毕业后于2011年9月1日入职,2011年度起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因此职工在2011年不享受年休假。2012年8月31日,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该职工2012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2÷365×5=1.67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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