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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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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几乎是每个家庭都有,常常都会有交通事故发生,所以国家就设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该法的第101条规定了惩罚标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事件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道路上,在农村土路或场院、机关大院、校园里发生的车辆事故还不构成交通事故。其次,发生的事件必须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如果在道路上车辆里发生的抢劫、诈骗等行为,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并非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则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三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违章行为,一切行动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如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被山上滚下的巨石砸坏造成的事故。四是违章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如果发生了交通违章行为甚至是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1991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定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和判断标准上,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事故处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本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的是交通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一是要有上述标准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即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二是行为人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

  任,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了,但行为人不一定负有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除此以外,追究交通事故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还需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有相应的危害后果,即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交通运输涉及的是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严肃对待。虽然重大事故的肇事者主观上也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惨剧,但他们由于严重疏忽或过于自信自己的技术而违章,进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那是因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性质和影响更为恶劣。这种行为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非但不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反而为躲避责任,趁人不备或无力阻止,想方设法逃之天天。这种行为突破了做人应有的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所以法律对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不论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或是为逃避责任伪造事故现场、收买证人做伪证等,对有诸如此类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律都规定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规定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还规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为违法者的行为已使他彻底丧失了社会信用。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将事故受伤人拉至无人处抛弃甚至杀人灾口,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因为行为人放任或追求受伤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这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希望交通肇事者不要鬼迷心窍,走上这样一条黄泉不归路。另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达到对特定人进行伤害或杀害的目的,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而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机动车为工具,在公众场所或重要地点对不特定人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这种情况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追究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识

  1、【没有牌照】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办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保险标志的张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4、【对机动车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5、【不得超车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6、【汽车高速上故障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7、【交通处罚方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8、【酒驾和醉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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