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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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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计划

  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是国家对每个公安民警的共同要求,所以有必要让大家进行法律学习。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学习计划,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篇一

  为提高全体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加强法律学习培训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呈贡区2012年度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计划》,特制定我局2012年度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全会及区委全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统领,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为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呈贡、平安呈贡、和谐呈贡,为加快呈贡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不懈努力。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把我局20xx年度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成立以局长、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杨绍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干部培训

  (一)培训对象

  局属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培训的内容、形式和具体安排

  1、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等内容。

  2、培训方式和具体时间安排

  (1)按区委、区政府要求积极参加跟班学习培训

  对20xx年新提拔的副科级干部,联系依法行政工作,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到区政府信访法制局跟班学习3—6个月,具体时间以上级发文通知为准。

  (2)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

  参加由区委宣传部、法制办组织的区级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直管部门、试用和聘任制干部)集中培训有关政府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时间为1天,具体时间以上级发文通知为准。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篇二

  为不断增强执法的行政意识和能力,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路政站全体干部职工们,充分利用集中学习日和业余时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法制培训考核计划,强化行政主体法制意识,培养实用路政执法人才。

  本些培训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培训不但要着眼于理论学习,更注重联系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灵活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律、规章知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本系统内贯彻执行的专业知识。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

  二、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要掌握的公用知识。

  通过培训学习,将由该站业务骨干进行拟题出卷考试,考试成绩将与年终考核评比进行挂钩。

  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篇三

  为了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是国家对每个公安民警的共同要求,为了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为此,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计划,认真组织好全局民警学好法律法规。

  一、 明确学习目的:

  1、学习法律、法规是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需要。

  2、学习法律、法规是正确履行公安民警职责的需要。

  3、学习法律、法规是维护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

  二、 学习内容及时间安排:

  1、在二季度组织全局民警学习集中学习刑法、刑诉法、治安处罚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办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在三季度组织全局民警学习集中学习网上执法和精细化管理电胸操作技能。

  3、各股、所、室、队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民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 明确具体要求:

  1、集中学习由法制办负责组织。

  2、全体民警要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3、学习原文与专题相结合、个别研究与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深入学习与工作相结合。

  4、克服只满足于涉猎新奇,反对断章取义;克服浮光掠影的学,要深入细致的学;克服空学,与工作实际相结合。

  四、奖惩措施

  1、考试不合格者,在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

  2、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并作为提拔重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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