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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2017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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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2017版本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小编收集的资料仅供大家参考哦!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二)符合领用收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初次领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就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已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若生产经营方式、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

  (三)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收购旺季主管国税机关可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四)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确认领购数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调查后实际情况对其领购使用数量进行重新确认。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姓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地址、电话”一栏应准确填写农产品生产地址和销售方电话号码,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四)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三、关于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一)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填报《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清单》(可报送电子数据)。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2.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使用自制的收购凭证的;

  3.收购发票填开时,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不齐全的;

  4.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与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

  5.农产品销售方身份不实或是农业生产者身份虚假;

  6.开具收购发票所附原始凭证不全,不能证实购进农产品业务真实性的;

  7.收购发票填开内容与其实际交易不相符的;

  8. 其他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四、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发票开具使用不规范随意扩大开具范围。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以此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购销双方为了彼此利益,有的生产企业既不管对方是否具备开票资格,又不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从而为售货方洞开了偷税之门;

  二是开具发票内容不详实。通过对部分加工生产企业实地调查发现,存在票面内容项目填写不全,填开混乱,比如:出售人、投售人的地址不详细;或以少开多、虚开假开;开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有的只填姓氏,有的干脆不填写,尤其是不填写购货方的开户银行和帐号;有的汇总填开,对一次销售数量较少的业户,一般纳税人在收购时向销售者开具小票或者打白条,在月末汇总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汇总多户开具一份收购发票。如有的单位由于农产品收购比较大,收购环节无法逐份开具收购发票,往往在月末汇总开具。虽然收购业务是真实的,但是这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三是税收政策方面有漏洞可钻。一是从农产品收购的抵扣发票来看,分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部分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明明进的货物已经按一定毛利率全部销售,赚了差价,产生了增值,可账面上应纳增值税却仍为零且体现留抵数,也就是说企业非但不用缴税,国家反倒欠它的钱。这不符合增值税设计原理,客观上造成了企业赚钱不缴税的怪现象。

  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严格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纳税人随意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缺乏生产企业的监督,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填开的项目往往是收购方说了算,税务机关和生产企业不得而知。此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每开具一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再附上一份生产企业提供的原始证明资料,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随意开具的现象,生产企业的原始证明资料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明、货物名称或运输费和生产企业的印章等等。如此纳税人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可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所附的原始证明资料申报抵扣,因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又多了生产企业的监督,从而能有效地堵塞收购方一人说了算的弊端。农产品收购方,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二是加大对农产品发票检查的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首先,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分行业测算出单位产品成本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收负担率,根据测算出的参数设立警戒线,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发票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从严处罚;其次,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慑一片的目的。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检查出的问题,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并主动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地主保护主义、人情、金钱等不正之风。

  三是严把货物交易结算关,规范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一,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帐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其二,调整税收政策,规范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国家要调整税收政策,将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计提进项税时,按企业购进农产品的不含税价扣税,这样才能将其销售后增值部分的税款体现出来,就可以避免出现"增值不缴税"的现象。

  四是加强对于专业收购户的管理。专业收购户必须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管理之中。专业收购户要熟知发票使用情况:领用收购发票在收购农产品时使用,领用普通发票在销售时使用。同时,当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专业收购户的日常管理,达到有效监控农产品收购环节的目的。不过,加强对专业收购户的管理过程中确实有一定难度:专业收购户按照国家规定要依法纳税,4%的税收负担他们很难承受,他们是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的。针对这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样既符合国家对"三农"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也可规范专业收购户的开票行为,有利于整个农产品收购环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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