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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 丽燕945 分享

2017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在职场中,各位都非常关注休假问题。那么大家知道职工休假有哪些相关规定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休假管理规定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职工 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假期

  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制度《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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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 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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