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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恢复重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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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全市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因灾损毁而无房居住的城镇居民住房(含乡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居民点、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发[2008]1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原面积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2-3年的努力,使全市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户户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包括中央、省驻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补助方式为发改现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家庭人数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为准,下同),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介于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实例标准见表一:略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县(区)政府(市本级为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在本级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中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底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中,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为低收入家庭。各家庭的收入由所在单位和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示后自下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房价政策性优惠。县(区)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2008年5月11日前在巴中市城镇购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本地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居民,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享受政策补助。其住房的使用性质、数量、产权界定,由产权管理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共同认定。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及我市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尽快对受损住房的安全进行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等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要加固的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房屋。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应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由各地包干使用。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户计算,在加固修复工程经同级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房屋产权人。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对受损房屋的认定必须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表略

  轻微损坏中不需要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因灾受损需要加固维修的住房,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四、大力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住一套。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巴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今年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以及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在过渡期内,由各地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保障。

  (三)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市区及三县城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址为其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联建房)的,可由原售(建)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为原居住职工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或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因规划调整增加重建面积,其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原毁损房屋总面积的20%,且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重建,增加面积部分房屋的销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城以下乡(镇)居民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原址自建住房,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乡(镇)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乡(镇)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六、推动住房市场发展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县(区)政府要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的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

  七、有关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收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权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城镇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水、电、气、加密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费,业主只承担材料费和安装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二)信贷扶持。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为方便结算,便于操作,出让土地统一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不修正进行计算;划拨土地权益价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的80%计算。土地价差补助由同级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八、切实做好灾后受损住房核查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住房损毁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受损住房的名称、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居民户数、损毁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并分类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抓紧对受损住房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编制重建实施规划。对毁损无法居住的住房,要及时组织拆除排险清理,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核查鉴定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并逐级上报房屋毁损情况。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以及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用地供应或调整;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监察、税务、审计、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将把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逗硬奖惩,以确保城镇住房重建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各地要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千方百计确保住房重建项目的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拨付进度,将重建资金及时全额拨付给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实施计划或方案,于2008年11月中旬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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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恢复重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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