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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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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了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办法。下面是全文,仅供阅读!

  2017年最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 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 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 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 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 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 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 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 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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