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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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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人到当地投资的活动。下文是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招商引资手段

  1、政府组团招商

  做法:经过具体办事人员的事先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以招商会的形式,声势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比如到香港、深圳开招商引资大会。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这种做法。

  2、小组招商

  做法:将原来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出场改为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

  3、驻点招商

  做法:在重点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比如在深圳、东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

  4、展会招商

  做法:参加在大城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深圳文博会。在展会上,通过对招商项目的集中展示,达到广泛吸引人气、招商引资的目的。

  5、文化招商

  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比如利用妈祖文化招商。

  6、旅游招商

  做法: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比如荔枝节、梨花节等,利用旅游活动实现旅游、招商双重目的。

  7、以商招商

  做法:通过已经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利用商人之间的人际交往,用口碑传播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8、委托招商

  做法:采取有偿的办法,委托对目标招商地熟悉的机构(比如投资中介),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

  9、顾问招商

  做法:与委托招商相似,但担任顾问的均是个人。一般都是委托在目标招商地的知名人士和商界名人等作为招商顾问,有的还发政府聘书。

  10、全员招商

  做法:发动群众,采用人民战争的思路进行招商。对有招商引资业绩的,给予奖励。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17暂行版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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