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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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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日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广州市公积金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日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该中心发布解读,进一步明确多个受关注的问题。其中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也就是说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根据解读,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是提高了几种情形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比如,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50%。

  另外公积金中心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准。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

  贷款新政的执行时点与楼市新政一致。即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贷款新政适用于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广清帮扶贷款。

  2017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现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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