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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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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2、现场影像资料、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建设单位专家现场咨询纪要、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变更费用时,填写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附表2)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3、若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中存在原合同协议中无单价细目,应依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单价,并提交相关单价确定使用的基础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表中应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字,并附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的签名表;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扣罚适当比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服务平台”模块办理。发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为本《办法》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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