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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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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运海事、交通质监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三条 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路政及交通质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统一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经依法审核确认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所在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上报。

  (三)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3月底之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审核确认申请人员资格。

  (五)通过审核确认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与考试。

  (六)经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审查上报,并附纸制相关材料。

  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应由省级水运海事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经审核同意的,由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申办流程具体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依法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不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由申报单位审查无误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执法证件损毁或者变换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更换执法证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法证件;

  (二)现工作单位、执法岗位的证明;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执法证件遗失,申请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材料;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补办申请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组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等,分科目培训,面授课时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执法资格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申请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在7日内补全,逾期不能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作废,申请人应按照证件申领程序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证件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不得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之外的其他工作。

  持证人不得利用交通运输执法证件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在5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并逐级报告至省交通运输厅。遗失声明期限届满后申请补办新证。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填写《交通行政执法证注销吊销申报表》(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执法证件过期作废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

  同级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及使用情况,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考试,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每年12月至下年度元月对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执法工作考核。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参加年度岗位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二)年度执法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

  (三)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四)未发现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考核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提出拟保留、注销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情况、奖励情况、惩罚情况和执法考核情况应及时输入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档案,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补发、换发、注销、考核等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做出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上交省交通运输厅: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上交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销毁: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等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再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因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申领、使用和管理《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应按《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同时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路面安全大检查

  莆田市涵江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G20峰会和“春雷二号”进行路面安全大检查,8月15日11时许,执法人员巡查至沈海高速涵江出口附近,发现一辆牌号为豫PZ5508的大客车下高速后,准备左拐进入324国道,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前方检查点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涉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车相关证件依法进行暂扣。

  在执法现场,驾驶员张某出示了线路牌,显示该车由河南鹿邑发往福建石狮市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线路,该车原该走311国道、济广高速、南洛高速、沈海高速。“该车为直达车,你们为什么在涵江驶出沈海高速开往G324国道呢?”面对执法人员的提问,驾驶员张某以车上的乘客需要方便和办事等各种理由进行辩解。

  随后,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进行耐心教育和劝导,但驾驶员态度仍然较强硬。执法人员从保护乘客安全出发,并向车上的乘客阐明客车不按规定线路的种种危害,取得了乘客理解和支持,依法暂扣该车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车辆按照核定线路行驶重新驶入沈海高速,并通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到涵江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中心接受教育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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