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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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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居住区周边拟设夜间居住停车泊位

  市法制办4月11日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小区停车位不足,相关部门可开发周边次干路设临时夜间居住停车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并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对此,本市将给予支持,包括: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同时,本市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夜间停车位应选在居住区周边小路

  对于社区停车位普遍不足的现状,《条例》提出,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如果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本市还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政府机关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条例》规定,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同时,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此外,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逃缴拒缴停车费纳入信用“黑名单”

  《条例》对如何停车进行了明确规范。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等。违反上述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另外,对于私设地锁这一恶习,《条例》也制定了详细的罚则: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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