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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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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 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该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场组织形式)等。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证》是市场依法开办的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以上区域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问题

  一般来说,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农贸市场,旧货市场、二手市场,牲畜市场、金融类现货市场等,这些都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而金融类现货市场被单独称为“商品现货市场”,由金融部门监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讨论。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前世

  工商总局1996年54号令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是市场登记的专门规章,其中对市场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以此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90年代,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市场登记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不完全相同,在当时看,是有别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行业准入登记。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应视为一种行政许可。

  二、《市场登记证》的取消及影响

  2004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文件《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中,废止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登记证》也相应取消。

  《办法》废止后,市场登记没有全国性的监管文件,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南等省份直接取消市场登记,凭执照即可经营,只要市场内商户办执照即可。浙江等省份在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登记市场名称。广东等省份按本省地方政府规章,仍发放《市场登记证》。深圳作为特区,允许采用企业法人登记,异地设分公司(营业单位)为市场的方式。各地对此类主体的执照经营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有的规定必须是“市场开发建设”、有的省规定必须是“市场物业管理”,还有的规定必须是“开办市场”等等,各有不同,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行业管理挖了个坑,至今尚未填完。这个坑就是在没有全国性法规的情况下,各省政府规章将市场审批权授予了地方政府。

  如《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开办市场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2013〕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2014〕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2016年8月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16年4月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13]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2016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2008年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13〕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也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市场开办权、经营管理权、物业服务权分离的情况,如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开办市场,B公司开办市场后,将市场委托给C公司经营管理,C公司将市场的物业服务外包给D公司。这时,在经营范围核定上,应理清脉络,以免影响企业经营。

  本文所指的是具体的、狭义的有形市场的经营管理,而广义的市场,还包括人力资源市场、金融证券市场、无形资产转让市场等等,这些行业的管理另有规定,应按相应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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