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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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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商业网点存在的问题难以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解决,通过政府规制,建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能有效引导商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商业设施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文是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优化海口市商贸服务业网点布局,营造良好的城市商务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口商业持续繁荣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以下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超市)、餐饮酒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菜市场、旧货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业主(经营者),应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建设平面图、交通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功能定位;

  (五)属新建的,应提供对拟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资料;

  (六)属扩建和改建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建筑体的规划批文;

  (七)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土地投标(含征地)之前,原商业网点扩建或非商业网点改建改变服务类型的应在规划报建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举行。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听证会代表,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代表等。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由市商务、规划、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包括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大型商业网点拟设立地的街道消费者居民代表,相关同业从业者代表等利害关系人。

  参加听证会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属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应当制定听证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前,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提供的材料、调查的情况、提出举行听证的意见送交听证委员会,商定听证会代表人员和听证会时间,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出代表。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所在区商务部门承担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对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意见,可以在听证前提交听证组织机构。要求旁听的,可向听证组织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方案并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听证会人员一般为15至20人。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由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说明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利害关系人及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进行提问;

  (五)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提问;

  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六)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八)拟定并出具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综合意见送达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持听证会的综合意见,到市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将听证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大型商业网点,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结合听证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大型商业网点,应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收到听证会综合意见后,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该项目听证综合意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业网点的形式

  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与人口的密度有直接关系。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宜设置过密和固定的商业网点,而要求更多的采取流动服务的灵活组织形式,如大篷车、货郎担等,以方便群众的买卖;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地区,商业网点的设置可采用相应规模的固定形式,例如商业街、商业小区等。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和推广,使商业网点的组织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网上购物、自动售货机。

  ①商业中心与商品生产地之间的距离。

  ②腹地范围的大小,人口数量、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 范围大,商品生产和消费量大,商业活动的量就大。人口的数量、密度影响生产和消费。经济发展水平高,商品的生产能力强,购买力强,商品的流通量也大。

  ③商业中心所依托城市的规模和生产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上海是全国最大的商业中心,与本身拥有强大的商品生产能力和商品经济发达的广阔腹地有关。上海附近的闽、赣、皖、鲁、浙等省,以及长江和沿海的一些省市既是上海的原材料供应地,又是上海的消费市场。

  ④关于交通运输条件方面,商业中心是商品和人口的集散地,便利的交通运输利于商品和人口的集散。在交通枢纽、河流入海口、河流交汇处常形成商业中心。如上海、武汉、郑州等。

  ⑤技术进步方面,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使距离因素的影响减小。运输工具的大型化、现代化可以节省时间,大大降低运费。冷藏、保鲜、包装技术的进步,有利于易腐、易损耗商品的长途运输,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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