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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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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 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 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 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解释公司诉讼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二)审核超出省级分支机构权限的保险诉讼,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查、调解;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险诉讼网络;

  (五)承担保险诉讼管理中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诉部门参与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完整地将诉讼相关事实报告风险合规部;

  (二)积极、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配合风险合规部或外聘律师开展起诉或应诉工作;

  (四)承担其他配合诉讼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实行总分支机构分级管理。诉讼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分支机构审批;诉讼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公司审批。

  公司各级机构主动发起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0万且对公司声誉、监管关系维持、整体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关系维护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应当通过诉讼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公司风险合规部,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请示控股公司是否发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应按照权限报请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送达公司的司法文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涉及非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签收;涉及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理赔部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的,应当区分情况立即转交风险合规部或理赔部。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机构发生诉讼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并录入律师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各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各类诉讼案件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诉讼管理平台,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以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非保险类诉讼,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纠纷事由”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或“某支公司诉张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基本情况,应当简明扼要描述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

  保险类诉讼案件,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险种”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件”。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中支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上报前,法务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级机构的处理意见,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分析等。

  对保险诉讼,还应当对案件承保、出险、理赔等相关单证进行收集并作为证据上传至诉讼管理平台,并就案件涉及的人伤医疗、财产评估等专业问题向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拟定赔付意见及应诉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对基层公司上报的诉讼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答辩、证据分析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 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涉诉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不属于受理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诉讼相对方提出诉前或诉中保全,应及时提出异议;

  ( 三)诉讼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保全;

  (四)诉讼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应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充。

  第四章 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 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应诉为主、外聘律师出庭应诉为辅的原则,逐步提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聘请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或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案件管理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控。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权书仅限一般授权,授权范围限于“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摘抄本案有关资料;代为提交证据,出庭质证、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和转送各种法律文书等”,未经上一级公司审批不得将“调解、上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公司实体权益的权利授予代理律师。

  第二十三条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出庭前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形成清晰的应诉策略,并准备证据目录、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庭审阶段,应严格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第二十五条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向所在诉讼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法律文书(电子版)录入诉讼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 对跨地区诉讼案件,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员应诉或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对于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委托异地机构应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任何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得缺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因未出庭应诉导致公司败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结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笔录、诉讼各方的答辩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对理赔所需要的证据,应当上传至理赔系统。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从以公司各级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案件,总结诉讼经验,加强交流,提高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 公司鼓励在案情清楚、损失明确、有利减损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一)拒赔可能性较大,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预期好于调解结果,或双方调解诉求差距较大;

  (三)调解结果可能对同一案件的理赔或追偿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调解结果可能明显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不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解的请示及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后,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财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公司应及时审核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若不属于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及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 对法院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决定。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由各分支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就法务人员或诉讼承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诉讼表现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诉讼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法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在诉讼中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未能认真负责做好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工作,导致法院罚款、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将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及时将诉讼案件有关信息录入诉讼管理平台、未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报送诉讼案件的,导致公司在诉讼案件统计、准备金提取、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编报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风险合规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已发布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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