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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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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上各个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利用公款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社会集团购买力,是社会购买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下文是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第四条 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 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

  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

  第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的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后,才能购买。

  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准

  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支付报销。

  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门)。

  省控办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全省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地)、县(市、区)控办,对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的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控购工作,受所在地区控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级控办的任务和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控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定期检查分析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汇总报送各种控购报表。

  (三)在核定的专控商品指标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原则,审批或转报下属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

  (四)检查本辖区内社会集团执行控购指标、建立辅助帐和遵守控购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调阅购买专控商品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凭证进行影印、复制。

  (五)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当面作出回答或写出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六)负责受理有关控购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违控处理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七)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控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总结推广控购工作的先进经验,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表彰控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统计、工商、审计、监察、劳动、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各级控办共同做好控购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控购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控办批准,购买、销售专控商品的;先购买、销售,后申请报批的;擅自改变申购单位、准购商品品名的;超出准购数量、金额的。

  (二)弄虚作假,单位出钱以个人名义购置专控商品的;以生产经营需要报批,实际上专门作非生产使用的;以企业名义申报,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三)国家规定免控的特种车辆,如囚车、救护车等,擅自改作公务用车的。

  (四)对未经控办批准购买的专控车辆(含摩托车)擅自发放行车牌照的;将已作报废更新车辆转买或继续挂旧车牌照行驶的。

  (五)银行不凭《准购证》办理结算的。

  (六)以赠送为名,坐支货款或以物易物套购专控商品的。

  (七)不到指定的专控商品供应店、柜购买的;非定点商店向社会集团销售按规定不准销售的专控商品的。

  (八)其他乱拉资金、擅自动用外汇等,违反财经纪律购置专控商品的。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发现所属部门有违控行为时,必须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移送控办处理;对隐瞒不报或唆使、怂恿、庇护者,与违控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同样的处罚。

  县以上控办对查证属实的违控案件,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开出《罚没通知单》,限期入库罚款或上交实物。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物的,每天加收相当于应上交额和罚款数额总额5%的滞纳金。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违控案件查证处理后(除已作没收处理的案件外),应按照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不得以罚代批。补办审批手续时,须附处理决定、购货发票、罚没通知单和罚没交款书等有关凭证,对查而不处或处理不当的违控案件,上级控办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控购政策和本办法,控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控购政策和本办法的单位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第八条、《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移送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

  对违控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交罚款的,控办可依法追缴,并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以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上述查处违控案件的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交各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提留分成。

  第十七条 各级控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勤调查、慎用权;不吃请受礼,不以权谋私;

  (二)公开控购规定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群众服务。

  各级控办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控购政策、规定,不忠于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应从严处罚。

  第十八条 查处的违控案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控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措施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 计划管理

  国家每年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分地区下达执行。

  各级计划、物资、商业、外贸等部门,在安排商品生产、进口和分配计划时,要对产、供、销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一些专供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要和同级审批机关共同商定。

  (二) 指标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上年实际执行数、职工人数及事业发展等因素,在新年度开始之前,把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数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标时, 应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 努力作到既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又符合政策,不影响工作;同时要把控制指标同财务指标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饮水、洗澡、 取暖用煤, 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按定额购买的商品,其指标可以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区或地、县不再下达。中央各部门所属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常驻机构,其购买力由所在地区管理。

  各单位对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称限额),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并落实到各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

  各单位用各项资金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财务部门都要按发货票认真记《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或称登记簿)。企、事业单位先以生产性商品购入,以后又转作非生产用时,也要登记辅助帐。 财务部门对非生产开支, 要严格进行核算监督,不准突破控制指标,并准确及时地按上级要求统计报告

  执行情况。

  (三) 专项审批

  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颁发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其中购货本相应取消)及有关文件办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凡属需要出省采购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凭省级审批机关开给的“批准单”购买。

  (四) 定额供应

  社会集团购买有标准,按定额由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供应,不得超标准、超计划推销。各供应单位对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情况,应抄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对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商品和开支,应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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