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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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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无照经营逃避国家税收、扰乱社会治安、危及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卫生、影响身体健康、妨害计生国策、侵害少年儿童、助长假冒伪劣、损害政府形象。下文是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或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危害性

  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

  加入世贸组织是 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 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 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 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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