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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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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

  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下文是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构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部件、城市管理事件相关信息,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者破坏,需要城市管理有关专业部门处理,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和协调运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油气加注、电力、燃气、通信、邮政、消防等城市管理部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管理维护义务,负责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组织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辖区)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等所需资金投入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立案、处置、结案等地方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满足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有关单位建设的地理信息、应急指挥、公共安全视频、交通管理、地下管网等系统共享资源。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适当的信息采集、坐席话务、技术维护等专业人员,保障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等公众服务平台,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24小时接受公众咨询,受理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以及区域单元网格划分等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对象的综合普查。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基础信息。

  承担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综合普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综合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问题处置,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责任进行划分,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处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跨区县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处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处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日常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通过日常巡查、系统监控等方法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应当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以及信息采集规范,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应当依照立案标准判别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处置责任划分、处置标准和时限,将立案任务及时派遣到处置责任单位。

  处置责任单位为公共服务单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步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服务单位及时处置。

  出现突发事件暂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派遣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处置责任单位接到处置任务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向派遣任务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附属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置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二十条 处置责任单位未及时有效处置所承担的派遣任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处置责任单位完成处置后应当向任务派遣单位结案。经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任务派遣单位应当再次派遣相关单位重新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和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置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以及盗窃、抢夺、毁损信息采集器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数字化城市战略要点

  1.数字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是实现数字城市的战略准备

  数字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以及设计可以表达倩息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的"数字覆盖率"、"数字分辨率"、"数字传输速率"和"数字鸿沟差异率",是任何一个城市进入数字城市的先决条件和战略准备。一个城市的数字化水平,首先取决于它的息获取能力,以及与该能力有充分联系的信息产生、信息传递和信息应用等各个环节。数字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其中心始终围绕着城市对于信息获取总能力的持续提高。

  对于一个高效、便捷、动态的数字城市建设而言,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居于战略基础地位,这事实上是一个联系着航天(外空间)、航空、地面、地下的立体网络,该网络通过各类传感器、各类凋制解凋装置、各类接受通道、各类应用终端、各类反馈系统、各类自动识别系统和各类虚拟现实中心等组成,从各类信号(包括卫星信号)接收、图形图像处理、光纤传输网络、超大型计算机枢纽同常规的社会、经济、环境统计资料的有机结合,形成数字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了不断更新的技术进步,也包括了不断提高的城市管理水平,同时还牵涉到城市立法与决策的相应转换,从而为信息城市数字化水平的整体提高,编制出高质量的发展蓝图。同时,数字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作为最必要的战略准备,还必须针对每个城市的自身特点及城市的发展方向,严格地从空间布局、网络构建、数据处理、应用领域、信息安全和效能评估诸多方面,做出与传统城市规划相连接的整体思考。

  2.城市基础数据库建设,是数字城市建设的战略基础

  一个城市的信息化程度,从源头上取决于该城市基础数据库的容量、速度、便捷牲、可靠性、可更新能力和智能化水平。从宏观上去考察,一个数字城市的基础数据库至少应包括以下10项内容:

  (1)数字人口(户籍)管理:针对衡量城市人口整体状况的各项基本指标,特别是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动态变化、个人身份识别、个人信用档案、人的户籍管理、人的基本生理指标、人的职业流动等,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理应当有全面的记录。

  (2)数字土地(地籍)管理:主要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地形地貌特征、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图形、地产价格及其动态变化、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动态变化等,一直到门牌、户型、街道、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通讯、自来水及排污管道等)的动态记录和识别。

  (3)数字经济管理:主要针对贸易、企业、工商等的经济增长、统计报表等,做出实时的记录和存储。

  (4)数字金融管理:涉及政府、企业、国际贸易、股票交易、债券、保险、投资、个人信用、供销支付等的电子管理。

  (5)数字社区管理:对每一个社区的家庭、健康、教育、娱乐、社区活动、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等,做出系统的记录。

  (6)数字环境管理:对于城市中环境污染源、治理状况、环保设施、环保产业以及城市生态、城市绿化、城市园林等的系统档案。

  (7)数字文化管理:包括网络敦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图书、数字出版、数字新闻、多媒体娱乐等。

  (8)数字交通管理:立体化、智能化、自动化的交通网络管理。

  (9)数字灾害管理:城市火灾、洪灾、风灾、地震、交通灾害、管道泄露、地面沉降等。

  (10)数字犯罪管理:城市安全、罪犯识别等。

  通过以上10大类的城市数据库建设,将为促进数字城市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加速电子政府的建设,应当成为数字城市建设的战略主导

  数字城市建设中,电子政府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政府施政水平,优化服务功能的最佳选择。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公透明度、实现公正廉洁和有效监督重要工具。因此,数字政府是数字城市建设中占有战略主导地位的一项任务。

  在全世界各国倡导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五大应用领域中,电子政府均被列为数字用的第一位。同传统定义下的政府运作相比,电子政府可以认为是行政管理的一场革命性变化。在数字城市中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电子政府提供了技术支撑条件和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通过过这个平台,引导城市管理迈向更加快速、更加高效和更加智能的台阶。政府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它肩负着对整个社会导向、协调、控制、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的进步、城市文化的繁荣、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保障等,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一个高度数字化的城市中,政府执行上述功能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广泛收集“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系统中的各类信息,在进行加工整理和方案预演后,向公众发布有关指令性的、调控性的、解释性的和服务性的"高等级信息集合",同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收集到社会反馈的广泛信息,以便于对"高等级信息"进行修正和优化。鉴于这些原因,在数字城市规划中一向把电子政府作为数字城市的神经、中枢去建设,它将打破现有行政机构的人为组织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机关,突破时间限制(如现行的8小时工作制)、空间限制(如现行的严格属地原则)、流程限制(如现行的必须一级对一级的转送)、暗箱限制(如现行的关系寻租、政治寻租等),达到政务公开、采购公开、管理公开和服务公开。

  据统计,由于逐步实现电子政府和提高政府的信息化水平,1992年至1998年的6年间,羌国政府员工减少了24万人,全国关闭了近2000个办公室,减少政府开支1180亿美元。在对民众和企业的服务方面,政府中的20个局确立了3000项服务标准,废止了1.6万项以上的过时行政法规,简化了3.1万多项行政服务。

  但是,这里必须关注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政府网的安全问题。一个电子政府,如果不能成功抵御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和黑客的攻击,如果没有出色的防火墙和稳定可靠的密码技术,那就很难达到数字城市的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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