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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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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

  征地肯定是需要补偿的,那么补偿时就会发出公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一

  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7日后该项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龙安区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x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00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三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16]-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86098081、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xx 监督电话:0577-883673xx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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