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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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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进行司法援助时,就会有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仅供参考!

  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范文篇一

  被救助人(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

  XX法院于 年 月 日审理了 案件,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 赔偿被救助人 元。现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被救助人生活十分困难, 法院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规定,经被救助人 申请,决定对 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书下达后 日内给付被救助人 救助金 元。

  XX法院 司法救助委员会

  X年X月X日

  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范文篇二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5月16日出生,住:号,系被害人之父。申请人:,女,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二申请人司法救济五万元。事实与理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申请人联系过,也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开庭前,被告人也拒绝赔偿,作为申请人受到丧子之痛,天天哭,现在神经兮兮,需要吃药治疗及专人看管,申请人也年龄已大,挣钱也少,维持一个家庭很困难,鉴于,二申请人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也无人愿意替犯罪分子代为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的方面,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及不让被害人亲属“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xx】10号 20xx年3月9日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进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济五万元。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1日

  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范文篇三

  司法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

  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差额,由县财政、本院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及时补足。司法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司法救助基金存放于我院银行专用帐户。 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四、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一)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五、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六、前条规定的“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必须通过下列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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