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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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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范文一

  周波,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温州市文成县人,现任温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经查实,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剑、厉锋、周小跃、叶茜茜(以上人员均另行处理)于2013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结伙多次将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900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周波身为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波给予记过处分。

  本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温州市卫生局

  年7月2日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范文二

  1月1日凌晨2:00,保卫处接到电话举报,研究生公寓楼513宿舍喧哗哄闹,影响周边宿舍休息。经核实:513宿舍丁涛、武志浩、康举以及李琳、刘家楠在宿舍玩游戏、唱歌、嬉闹至凌晨,经保卫处同志敲门提醒后才安静下来,情况属实。

  研究生部为维持安静、有序、正规的宿舍环境,已通过多种渠道对研究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宣传与教育,个别学生依然无视校规校纪,我行我素。在公共场所哄闹、扰乱正常秩序者是极其恶劣的。为警示全体研究生,根据《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学生违纪处罚办法》[2006]203号第十条等文件精神,结合违规学生事后的认错态度,研究生部研究决定给予如下处理:

  给予2016级研究生丁涛、武志浩、康举、李琳、刘家楠通报批评;

  根据《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学生违纪处罚办法》(首体研字[2006]203号),以上同学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关于给予处罚的决定范文三

  慕毅飞,原温岭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16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16年4月15日研究,决定给予慕毅飞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温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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