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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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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犯错误时就会受到党的警告处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12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20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经2012年7月25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东洲村支部书记罗贤惠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罗贤惠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罗贤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厚田乡东洲村人,初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至2008年12月任厚田乡东洲村村委会委员、民兵营长、会计,2009年1月至今任东洲村支部书记。

  经查,罗贤惠在东洲村农民违法建房中,由于监管不力,有以下违纪事实:

  东洲村于今年以来出现较严重的违法建设现象,违法建设涉及28户农户,占地面积3169平方米,建筑面积4012平方米。罗贤惠同志身为村支部书记,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没有履行好巡查、报告、制止等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现象没有得到制止。

  罗贤惠身为共产党员,现任东洲村支部书记,在制止农民违法建设工作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该村出现了28户农户违章建房,在全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罗贤惠在组织调查后期,认错态度尚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之规定,经2012年10月14日乡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贤惠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对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厚田乡委员会

  年10月16日

  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刘红伟,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初中文化,2007年7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上方镇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16年3月14日21时许,刘红伟驾驶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车,从柯城区新桥街老百汇饭店出发,行驶至世纪大道49号门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刘红伟的驾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2016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红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衢公(交)决字[2016]第330809-2500013695号}。

  刘红伟身为中国共产党员,理应在群众中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但其却酒后驾驶,证据确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上方镇纪委研究决定,并经2016年9月19日镇党委批准,给予刘红伟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镇纪委、党委等提出申诉。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纪委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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