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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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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大家知道多少了解多少?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欢迎阅读!

  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一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规格样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标注排列次序和编排式样,包括对纸张的规格尺寸、页面区域划分、文字符号的形体尺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等的规定。

  一、公文组成要素

  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二、公文用纸

  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排版要求

  (一)排版规格:文字符号从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二)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二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 “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 “发文机关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 “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三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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