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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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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下文是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适当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七条 居民民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入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人口数,以人均每年 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由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用于支付居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

  第八条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然林每亩每年 元,人工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偿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分配到各市县财政后,直接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的银行存款账户。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标准在现有每亩每年 元的基础上,增加每亩每年 元。

  第十条 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定界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立桩定界,明确权属关系。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签订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确定保护范围与面积,明确权责。

  第十二条 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财政资金由省和各市财政共同承担。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额度根据各市的生态区位及其对生态保护贡献大小以及财力水平确定。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建设等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当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城镇居民、旅游者作为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可以在原有的收费体系和计量单位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的费用,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受偿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生态补偿,将补偿资金与保护效果挂钩。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等指标作为各省政府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

  各市、县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具体评价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果核定补偿资金额度。对水质达标和生态公益林绩效评价合格的市县,全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对水质未达标或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合格的,应当按水质未达标比例和生态公益林质量数量下降的量化指标扣减当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偿的单位与个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协议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应当扣减其当年生态补偿金。具体扣减比例应当在所签订的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生态补偿主要领域

  根据各国具体政策实践,生态环境功能服务付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

  (1)以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的生态服务付费;

  (2)农业相关生态服务付费;

  (3)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4)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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