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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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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举报工作机构的建立,举报工作机制的逐步健全,公民举报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涨。下文是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均可举报。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本省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各级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公民的举报。

  第四条 保护公民举报应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可以采用当面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或者委托他人举报等方式进行。鼓励和提倡当面或者署名举报。举报不得采用印发传单或者张贴大小字报等方式。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

  第六条 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受理举报机关或有关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对公民的举报应当认真对待。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去何处举报;也可以经举报人同意,代转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

  受理举报机关对署名的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对受理举报机关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受理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遗失举报材料;

  (三)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举报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

  (五)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制件;

  (六)调查被举报人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七)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受理举报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举报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者威胁。违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含假想举报人,下同)打击报复。违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举报人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受理举报机关或有关单位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在举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举报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根据有关单位和举报人的请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机关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公民举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举报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间谍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 间谍活动的。

  第三条本市间谍行为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 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第五条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第六条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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