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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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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通告范文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盐业通告,供大家参考!

  盐业通告范文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避免省内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出现食盐安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省只有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各级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广大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受骗上当。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各级盐业、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省盐务局 0371—65907207

  省食药局 12331

  省工商局 12315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盐业通告范文二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近期我市个别地区发生因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恶性事件,给我们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雪天”牌小包盐,一旦误食将发生严重后果。为确保我县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律法规,现就盐业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食盐经营管理。全县所有食盐零售店必须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凭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邵阳县盐业公司对全县所有零售网点实行定点配送,严禁食盐零售和其它用盐单位从邵阳县盐业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销售和加工。各零售网点和用盐单位购盐要实行专人管理,同时建立好购盐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二、加强工业盐管理。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工业盐审批供应制度,实行工业盐销售跟踪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台帐,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私自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的,将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盐业通告范文三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禁止非碘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的销售,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二、国家对盐产品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的食盐统一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五华分公司专营。

  三、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批发、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范围进行销售。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购进、调运盐产品进行销售。

  五、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不得哄抬价格、降价竞销等。

  六、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食盐产品;零售市场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销售,非碘盐和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

  七、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盐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且数量在10吨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4311871、4313449)。

  十、广东省五华县盐务局是我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经信、工商、卫生、技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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